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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年包河区产业政策申报指南  

根据《包河区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包政〔2018〕89号)和《关于补充调整2020年包河区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包政秘〔2020〕51号)文件精神,为推进政策条款执行,提高效能和保证公正,现将文件中“促进自主创新政策”有关条款的操作规程制定如下:

一、申报主体

原则上必须是工商、税务、统“三个关系”均在我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在我区持续经营的企业,以及符合各单项政策奖补条件的单位、组织和个人

31条申请政策兑现的中介服务机构不“三个关系”限制3132333445条政策兑现均不受企业税收贡献限制,个人资助仅限于3134条。

申报单位或个人在政策申报有效期内,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享受产业政策扶持:

1)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

2)被人民检察院列入行贿犯罪档案的;

3)被市场监管部门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

4)被税务部门列入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的;

5)因违法经营被行政处罚的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

6)违背国家环保、规划、土地等政策受到处罚的;

7)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合肥”网站上存在失信行为信息的。

二、申报条件和申报材料

申报材料:诚实信用承诺书(附件1)、政策条款兑现申请表(附件2)、涉企系统项目基础信息表非企业申报人不用填写)(附件3)和以下各条款规定的材料,所有材料须提供纸质版1份,政策条款兑现申请表、授权发明专利奖励申请明细表、代理包河区发明专利当年获得授权情况一览表需同时提供电子版。

要求:1.提交的申报材料须真实、完整、合法,如有不实之处,或违反相关规定,取消申报补助资格,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2.此次兑现时间范围为202011日至1231日期间的项目。申报材料逾期未报视为放弃。3.申请表或者涉企信息表关键信息(表格中带有“*”号的项目)填写不完整或者错误的,要求完善后再行申报(法人姓名及联系手机必填)。请各申报企业提供纳税证明,并填写统计关系所在地(未纳入统计的到包河区统计局办理)。

(一)鼓励发明创造、促进知识产权保护

政策第31-1条对获得发明专利授权的,给予每件4000一次性奖补。

申报条件:政策兑现年度获得发明专利授权,专利授权地属于我区行政区域范围。

申报材料: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个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发明证书复印件(证书页和扉页,无扉页的提供证书页)、授权发明专利奖励申请明细表(附件4)

政策第31-2条对代理包河区发明专利当年获得授权的专利代理机构,每件给予800元一次性奖补。

申报条件:对代理我区发明专利当年获得授权的本地专利代理机构。

申报材料:专利代理机构奖励申请表(附件5)、代理包河区发明专利当年获得授权情况一览表(附件6)、专利代理机构注册证、专利授权证书和专利授权公告文本首页。

政策第32条对当年通过知识产权管理规范企业认定的企业给予3万元一次性奖补

申报条件:政策兑现年度通过知识产权管理规范验收。

申报材料:营业执照复印件、通过知识产权管理规范验收的文件

政策第33条对当年获得中国专利金奖的,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补;获得中国优秀专利奖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补

申报条件:政策兑现年度专利权人所拥有的有效专利获得国家专利金奖或优秀专利奖。

申报材料: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获奖证书或文件

政策第34条鼓励专利权人、专利独占许可人开展专利维权。属于我区范围的专利权人、专利独占许可人开展专利维权,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

1行政处理程序已终结并获得胜诉;

2司法诉讼程序已终结并获得胜诉;

3专利无效程序已终结并获得胜诉。按照其应对专利侵权纠纷、专利无效等实际支付的合理费用(包括诉讼费、代理费等)总额的20%给予补助单个案件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1万元,单个专利权人或专利独占许可人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

申报条件:政策兑现年度专利权人维权并获得胜诉。

申报材料: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个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律诉讼文书、终审文件、诉讼费、代理费支出证明

(二)设置科技金融产品

政策第45条鼓励知识产权(专利权和商标权)质押融资,对企业以知识产权(专利权和商标权)质押贷款方式融资额不足300万元的,按贷款利息和知识产权评估费总额的50%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15万元。

申报条件:专利权质押合同已依法办理过专利权质押登记手续;质押期内专利权权属清晰、法律状态明确,无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企业与银行签订贷款合同,其中,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中必须注明专利质押合同编号,在主合同或附合同中必须注明专利质押贷款额;合同已按约定履行完毕(期限为不超过一年),企业按期还本付息,不存在违约行为;企业专利质押贷款总额度低于300万元。

申报材料: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用于质押的专利权证书;专利权质押贷款合同登记的证明材料(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通知书);贷款合同书(企业贷款合同、专利权质押合同含质押清单、担保合同等);专利权资产评估报告及中介服务费支出凭证;已偿还贷款本金和支付利息的证明材料(银行拨款凭证、贷款本金还款凭证和利息支付凭证(结清));银行承诺书,承诺企业是通过专利权质押取得的贷款,银行对专利权质押贷款事实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担保机构承诺书,承诺企业是通过专利权质押取得的担保,并对专利权质押担保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三)鼓励检验检测机构、支持企业质量发展

新增政策第2-1条鼓励检验检测服务业落户。加快检验检测认证产业和国家检验检测高技术服务业集聚区发展,对新注册成立和持续投资的检验检测机构,年投资总额100万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给予20万元奖补。

申报条件:1)具有必备的环境、设备和人员,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能力,依法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或认证机构批准文件;(2)新注册成立是指2020年首次获取CMA资质认定证书的机构,或原高校、科研院所、企业内设检验检测机构2020年分离改制为新的独立机构,且未获得过该项奖励政策;(3)持续投资的检验检测机构是指2020年度投资总额达标且通过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扩项评审;(4)新注册成立和持续投资的检验检测机构,年投资总额需达到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

申报材料:1)申请报告及申请表(附件7);(2)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复印件;3)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或认证机构批准文件,以及其他相关资质的证明文件等复印件;(4)反映机构投资总额的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包括但不限于土地、房产、设备购置的合同、发票等),并提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核实检验检测机构资产购置行为是否在申报期内、购置的资产是否能提供发票和付款单据等资料、金额是否与申报的投资总额相符)。以上第(2)(3)(4)项应提供原件查验。

新增政策第2-2条鼓励检验检测服务业发展。对当年达成与国际检测认证资质互认的检验检测服务机构、对首次获得CNAS认证的检验检测服务机构,分别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

申报条件:1)依法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

2)首次获得CNAS认证证书;(3)一年内达成1个以上(含1个)国际检测认证实验室互认。

申报材料:1)申请报告和申请表(附件7);(2)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复印件;(3)CNAS认证证书;(4)一年内达成的国际检测认证实验室互认的相关证明文件复印件。以上第(2)(3)(4)项应提供原件查验。

新增政策第2-3条对我区的制造业企业将检验检测认证业务发包给本地检验检测机构,当年度发包总额在50万以上300万以下,对发包单位按发包总额的10%给予一次性奖补。

申报条件:1)在本区域内注册、主体税种在本区缴纳,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制造业企业;(2)企业将检验检测业务外包给本区域内专业检验检测机构,一年外包总额在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

申报材料:1)申请报告和申请表(附件7);(2)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复印件;(3)反映业务发包总额的检验检测业务发包合同、付款凭证、发票或非税收入票据、检验检测报告等材料的复印件,并提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核查对外委托检测费支出,核对付款凭证原件,核实检测费支出是否在申报期内,金额是否与申报的发包总额相符以上第(2)(3)项应提供原件查验。

新增政策第3条对首次获得中国质量奖、中国质量奖提名奖、安徽省人民政府质量奖、合肥市政府质量奖、安徽省制造业高端品牌培育企业,在市级奖补的基础上,分别给予30万元、30万元、20万元、1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补。

申报条件:依法在包河区登记注册的,首次获得中国质量奖、中国质量奖提名奖、安徽省人民政府质量奖、合肥市政府质量奖、安徽省制造业高端品牌培育企业的独立法人单位。

申报材料:1)申请报告及申请表(附件7);(2)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法人身份证等复印件(加盖公章);(3)表彰文件、获奖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以上第(2)(3)项应提供原件查验。

(四)支持食品安全工作

新增政策第4条:支持食品安全工作站建设。对商业综合体、旅游景区等餐饮服务较集中区域建设面对老百姓、服务消费者的食品安全工作站,建成后符合标准要求(另行制定)的,每个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补。

申报条件:政策兑现年度通过食品安全工作站验收。

申报材料:营业执照复印件、通过食品安全工作站验收的证明材料。

新增政策第5条:规范提升食品小作坊。对达到小作坊规范提升标准(另行制定)并通过验收的食品小作坊,每户给予6000元一次性奖补。

申报条件:政策兑现年度通过食品小作坊示范创建验收

申报材料:《营业执照》复印件、《安徽省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复印件、通过食品生产小作坊示范创建验收的证明材料。

三、申报咨询

政策执行单位:包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联系人:政策第31-34条、45条,张琪 陈秀丽 63358912

         新增政策第2-3条,束从明 吴琛  63358246

         新增政策第4-5条,刘文涛 叶慧琼 63358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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